殡葬改革应该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9-05-20 15:17:13 浏览次数:次
在中国汉民族中,由于佛教轮回观念与风水文化及民间巫术甚至邪教的杂糅,产生了一些迷信色彩浓厚甚至侵害人权的犯罪的丧葬方式。对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提倡简单易行的丧葬礼仪,主张一次葬毕,但不强制,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劳民伤财、影响社会稳定的丧葬方式,要加以禁止;对侵害人权的犯罪的丧葬方式,如“配阴婚”等要严厉打击。
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不破除旧的丧葬观念,就立不起新的丧葬观念;立不起新的丧葬观念,殡葬改革就不能顺利推行。因此,加强先进丧葬观念的宣传,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这是当今推行殡葬改革的首要任务。
殡葬改革应该遵循的几条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必须在农村殡葬改革中得到贯彻落实。有人认为“以人为本”是以活人为本而不必管死人,因而漠视死者尸体及其亲属感情,这是错误的。尸体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尸体是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的物。尸体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因素,不仅属于尸体本身,并且会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亲属对亲人的尸体的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旁人对尸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的侵害,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总之,尊重死者也是在尊重活人,尊重殡葬管理工作者自身,也是在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近期网络上议论河南大搞“平坟”增地,这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
二是法治原则。殡葬改革要依法,特别要依从《宪法》。从效力上看,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大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目前有的地方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明显与《宪法》和其他一些上位法相抵触,因而,人们在殡葬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违法现象。例如,乡镇殡葬管理者常常依据地方规定将一些已经土葬的尸体强行掘出野蛮火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乡镇殡葬管理者对这种事情处理不当就容易构成犯罪。
三是促进和谐稳定的原则。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但稳定和谐是发展的前提,在农村尤其如此。农村殡葬改革必须服从于农村稳定这个大局,促进农村和谐,而不能成为不安定因素。在一些地方,由于管理者急于求成,总想“一步到位”,不愿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法简单,手段粗暴,致使一些农民对殡葬改革怨声载道,甚至以暴力抗改,破坏了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果因为殡葬改革无方而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这种代价就太沉重了。
四是方式多样,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特点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鼓励火葬,不留骨灰,但不强制。最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删去“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是很正确的。中华民族丧葬方式多种多样,有许多方式本来就是符合丧葬改革目的的,如一些少数民族的丧葬方式:水葬、天葬、树葬、悬棺葬、瓮棺葬、衣冠葬、岩洞葬、崖葬、拾骨葬等。特别要提出的是,火葬其实也是许多少数民族的传统的丧葬方式,如彝族、拉祜族、蒙古族等。采用哪种方式,政府部门可以提倡、引导。我们现在可以大力倡导骨灰抛洒、水葬、草坪葬;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土葬区提倡遗体薄棺深埋、不垒坟、不立碑;禁止建所谓“生基”,即活人墓和超标准的大墓。黔东南丛江的苗族部落岜(普通话读bā,方音读biā)沙,是一个崇拜树的部落。人死短丧,一般不隔夜,薄棺深埋,“不封不树”,也可周围种树。这种方式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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