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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与丧葬文化

发布时间:2019-04-22 17:04:46  浏览次数:

马克思主义的丧葬文化应该说是先进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死亡是任何人都逃避不了的自然规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个存在方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不断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恩格斯还认为:“生命总是和它的必然结果,即始终作为种子存在于生命中的死亡联系起来考虑的。”“在这里只要借助于辩证法简单地说明生和死的性质,就足以破除自古以来的迷信。生就意味着死。”人的死亡也不过就是一种蛋白质的分解,不值得恐惧,也不值得为留念生命而大量耗费社会资源。马克思死时,只十多个好友送葬。

1895年8月5日,恩格斯死于食道癌。根据恩格斯生前的遗嘱,葬礼非常简单,遗体火化后,骨灰就撒在恩格斯生前喜爱的伊斯特勃思海边。周恩来和邓小平死后,同样连骨灰都没有保留。鲁迅主张“速朽”,快埋拉倒。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死亡就是生命活动的终止,是机体完整性的解体”。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厚葬死者、再做九九八十一天道场,死者就会往升天界。从秦始皇到慈禧太后,历代王公贵族的葬礼可谓隆重了,有许多是“国葬”,但没有见到哪位超生。可见那些灵魂说,轮回说,天堂地狱,超生坠落等说法都是虚假的,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中国古代也有先进的丧葬文化:

《孟子·滕文公上》及一些古籍记载记:远古时候人们一般不会埋葬死人,有亲人死去,弃尸体于山沟。但后来发现亲人的尸体会被野兽吃,便觉不忍心,便挖坑埋葬。开始不设标识,后又为方便亲人纪念,有了坟墓碑记。可见,殡葬的产生出自于人的亲情。对此,我们的祖先是认同的。但该通过哪种殡葬形式反映对死去的亲人的情感,这就有不同的认识了。

在中国古代,墨子为代表的墨家提出薄葬的观点,值得我们今人借鉴。他说:“棺三寸,足以朽骨;衣三领,足以朽肉。掘地之深,下无沮漏,气无发泄于上,垄足以期其所,则止矣。哭往哭来,反,从事乎衣食之财,佴乎祭祀,以致孝于亲。”就是说,死者用的棺材要薄,衣服要少。埋葬到一定深度,封闭紧密,不使腐败之气散发到坟外。坟的高度适中就行。亲人对死者哭着送葬、哭着回去就行了。回到家中,不必长久沉侵哀伤中,仍然要继续劳动,找钱财来维持一家生计,孝敬活着的亲人。这样对死者生者都有利。

墨家薄葬短丧的观点,在今天仍有进步意义。

在中国哲学家中,庄子的死亡观更比墨家豁达。庄子说:“死生,命也”。在庄子看来,生死都是一种自然现象。《庄子·列御寇》记载:“庄子将死,弟子欲后葬之。庄子曰:‘吾以天地为棺椁,以日月为连璧,星辰为珠玑,万物为斋送,吾葬具岂不备邪?何以如此!’弟子曰:‘吾恐乌鸢之食夫子也!’庄子曰:‘在上为鸢食,在下为蝼蚁食,夺彼与此,何其偏也!’”其妻死,别人去吊唁,他却击鼓唱歌。这表明了庄子对死亡的超然和对世俗厚葬作法的不屑。庄子这种超脱的生死观,值得今人吸取。
列子对生死的态度与庄子一样。在列御寇《列子·杨朱第七》中,杨朱曰:“生则尧、舜,死则腐骨;生则桀、纣,死则腐骨。腐骨一矣,孰知其异?”就是说,在生时你是尧、舜那样的英明领袖,死了你只是一堆朽骨;在生时你是桀、纣那样的暴君,死了也是一堆朽骨。不论是谁,死了都是一样的朽骨,谁去辨别哪具崇高哪具卑鄙呢。既然如此,何必在如何处理尸体上耗费心力呢。于是,又借晏子之口说:“既死,岂在我哉。焚之亦可,沉之亦可,瘗之亦可,露之亦可,衣薪而弃沟壑亦可。”就是说死后随便火葬、水葬、土葬、天葬、穿上衣服丢在山沟中都行。他的这种豁达,对我们今天的人们来说,也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中国古代有一些落后愚昧的丧葬文化。流毒最广的是儒家厚葬久丧的丧葬文化。

据《孔子家语·相鲁》篇记载:“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异任……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因丘陵为坟,不封、不树,行之一年,而西方之诸侯则焉。”这里,孔子把死后棺、椁的尺寸都规定好了,但他只要求埋在丘陵下,不垒土、不种树。这与后人巨坟大碑并不相同。

孔子又把“礼”、“孝”的内容与丧葬观念紧密结合,建构了儒家的“慎终追远”、“事死如生”、“三年守丧”这三条非常重要的丧葬理论。《淮南子·氾[fán]论》说:“厚葬久丧以送死,孔子之所立也。”孔子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孔子不仅肯定了久丧的合理性,还倡导人们都用久丧的形式哀悼死去的亲人。于是,“三年之丧”成为儒家丧葬礼仪中最为重要的一套仪式,历代丧葬沿用不衰。

孟子对孔子的丧葬理论有发展。《孟子·离娄》中有语云:“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这种理论对民间毒害很大。有的人父母在世时不孝,死后又大操大办,就是受这种理论影响。

《孟子·公孙丑下》记,孟子从齐国回到鲁国安葬母亲。有弟子不理解为什么孟子要花大钱制作那么精美的棺椁,孟子回答说:“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就是说,君子不会因为天下人的议论而节省用在安葬父母身上的钱财。

荀子也在《礼论》中说:“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把养生送死、厚葬其亲提高到了“礼”制、也就是法制的高度。

儒家的丧葬观。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受到墨家批判。墨家把儒家丧葬文化的弊端归纳为四句话:“繁饰礼乐以淫人,久丧伪哀以谩亲,立命缓贫而高浩居,倍本弃事而安怠傲。”就是说儒家人只会用繁杂的礼仪去迷惑人,用长久的丧期假装的哀伤去欺骗死的亲人。编造出天命的说法让人安于贫困以欺骗世人,违背根本不事劳作让人安于懈怠。”墨子说“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

由于儒家的观点代表了统治者的利益,以后的统治者多厚葬久丧,影响到民间百姓,流毒至今。

有人认为在厚葬理论影响下兴建的坟墓,对保留与传承中华文明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墓葬保留的《竹书纪年》,没有长沙马王堆、秦始皇兵马俑、湖北隋县曾侯乙墓、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等坟墓中保留的资料,我们就不可能对中华文明有更清晰的认识。这都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而肯定其主张。总的看来,厚葬理论弊大于利。

中国汉民族现代的丧葬文化,除了受儒家影响,还受道家豁达的死亡观影响。对高龄死亡者的丧事,我们习惯称为喜事,并且当喜事办,请人唱“孝歌”等。这其中体现的多是一种和谐文化,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另外,我们要批判封建迷信的丧葬文化,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严重违法犯罪丧葬行为。
恩格斯认为:“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了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灵魂不死观念满足了先民们的思亲之情,同时也给殡葬形式注入了迷信的内容。

在中国汉民族中,由于佛教轮回观念与风水文化及民间巫术甚至邪教的杂糅,产生了一些迷信色彩浓厚甚至侵害人权的犯罪的丧葬方式。对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提倡简单易行的丧葬礼仪,主张一次葬毕,但不强制,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劳民伤财、影响社会稳定的丧葬方式,要加以禁止;对侵害人权的犯罪的丧葬方式,如“配阴婚”等要严厉打击。

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不破除旧的丧葬观念,就立不起新的丧葬观念;立不起新的丧葬观念,殡葬改革就不能顺利推行。因此,加强先进丧葬观念的宣传,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这是当今推行殡葬改革的首要任务。

殡葬改革应该遵循的几条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必须在农村殡葬改革中得到贯彻落实。有人认为“以人为本”是以活人为本而不必管死人,因而漠视死者尸体及其亲属感情,这是错误的。尸体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尸体是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的物。尸体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因素,不仅属于尸体本身,并且会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亲属对亲人的尸体的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旁人对尸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的侵害,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总之,尊重死者也是在尊重活人,尊重殡葬管理工作者自身,也是在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近期网络上议论河南大搞“平坟”增地,这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

二是法治原则。殡葬改革要依法,特别要依从《宪法》。从效力上看,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大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目前有的地方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明显与《宪法》和其他一些上位法相抵触,因而,人们在殡葬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违法现象。例如,乡镇殡葬管理者常常依据地方规定将一些已经土葬的尸体强行掘出野蛮火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乡镇殡葬管理者对这种事情处理不当就容易构成犯罪。

三是促进和谐稳定的原则。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但稳定和谐是发展的前提,在农村尤其如此。农村殡葬改革必须服从于农村稳定这个大局,促进农村和谐,而不能成为不安定因素。在一些地方,由于管理者急于求成,总想“一步到位”,不愿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法简单,手段粗暴,致使一些农民对殡葬改革怨声载道,甚至以暴力抗改,破坏了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果因为殡葬改革无方而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这种代价就太沉重了。

四是方式多样,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特点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鼓励火葬,不留骨灰,但不强制。最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删去“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是很正确的。中华民族丧葬方式多种多样,有许多方式本来就是符合丧葬改革目的的,如一些少数民族的丧葬方式:水葬、天葬、树葬、悬棺葬、瓮棺葬、衣冠葬、岩洞葬、崖葬、拾骨葬等。特别要提出的是,火葬其实也是许多少数民族的传统的丧葬方式,如彝族、拉祜族、蒙古族等。采用哪种方式,政府部门可以提倡、引导。我们现在可以大力倡导骨灰抛洒、水葬、草坪葬;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土葬区提倡遗体薄棺深埋、不垒坟、不立碑;禁止建所谓“生基”,即活人墓和超标准的大墓。黔东南丛江的苗族部落岜(普通话读bā,方音读biā)沙,是一个崇拜树的部落。人死短丧,一般不隔夜,薄棺深埋,“不封不树”,也可周围种树。这种方式值得推荐。